点击查看解读文件:1、关于《寮步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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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镇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我镇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保障本镇困难家庭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东莞市雷火电竞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13号)、《东莞市雷火电竞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设立困难家庭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向符合寮步镇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对象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三条 困难家庭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资金运作遵循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服务办是本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医疗保障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相关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辖区救助对象,并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寮步镇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每人每月差额补助至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在此基础上增加发放200元救助金。
(一)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困难生活救助金额,按照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寮步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标准的差额进行核算确定。
(二)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和寮步镇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对象的困难生活救助金额,按照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寮步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标准的差额进行核算确定。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家庭为寮步镇户籍的,且符合以下条件标准之一的对象,确定为寮步镇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一)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
(三)寮步镇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对象。
第七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困难家庭救助前已被认定为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的,无需再次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申请认定程序,自动纳入为寮步镇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第八条申请家庭在申请困难家庭救助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保障标准,同时低于1.5倍当年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200元之和,且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的,认定为寮步镇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对象,并纳入为寮步镇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寮步镇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1.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流水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已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 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不从事与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生产劳动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不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计算其收入。
3. 家庭中有无人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级或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单亲学龄前儿童的,可不计算1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因病确有就业困难的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存款储蓄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嘱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归国华侨等特殊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等。
(二)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7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救助性收入。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的国家司法救助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节日补助(慰问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弃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等。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疾人专项补贴;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六)临时性收入。在校学生实习、寒暑期打工或者勤工俭学获取的收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临时性劳动报酬。
(七)就业成本。享受低保期间,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
(八)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十四条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七)市雷火电竞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七条下列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二)因病变卖唯一住房且持续用于治疗的资金;
(三)申请救助前6个月内,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且基本符合医疗实际支出或者需求的临时借款;
(四)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财产。
第五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寮步镇基本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申请家庭应指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若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办理申请,同时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提交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需签署《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依法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认定工作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属地村(居)委会收集资料并进行初步核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办在申请人签署《申请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认定标准,通过广东省民政厅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第二十一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经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其符合条件并同意申请意见后,公共服务办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公共服务办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办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并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公共服务办可以函请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助入户调查核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办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公共服务办在公示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或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由公共服务办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民主评议按五分之三以上成员意见一致的原则提出最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共服务办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同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负责寮步镇基本生活保障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核查、认定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并备注在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公共服务办决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办按程序完成核查后,及时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本镇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和台账,做好动态更新管理。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认定符合本镇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对象,从完成认定核查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困难生活救助金。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公共服务办会同财政分局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的生活救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公共服务办要对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入户走访,开展市镇社会救助对象全面核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及时掌握镇困难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做好动态管理。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更新困难家庭档案信息,健全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便于及时持续跟进困难家庭的救助状况。
第三十条当救助对象因户口迁移、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公共服务办申报或在核查中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对救助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共服务办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及时作出增发、减发或停发生活救助金的处理,并在通知之日起次月增发、减发或停发生活救助金。
第三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金的,由公共服务办取消其本镇困难家庭救助资格,并责令其全额退回违法获取的镇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